一個不合格壓鑄零部件
引起的汽車行業“連環案”(續)
本文經管興武律師授權發表
聲明:本文所述案件糾紛和訴訟程序完全基于事實,法律建議嚴肅認真,但為引起讀者興趣,在部分情節上做了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無意誣陷誹謗,而部分假設屬于文學創作,無意教唆犯罪。
本文涉及5個案件糾紛,包括鋁合金壓鑄零部件供應商(TIER 2)即A公司、系統總成產品制造商(TIER 1)即B公司及其母公司、整車制造商(OEM)即C公司等四個當事人,彼此每個糾紛均可獨立成章;讀者從本文中既可以增加對合同法律的理解,也可以從這一場驚心動魄的法律大戲中了解到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對實體問題的處理,還在于對于訴訟程序的處理。
第二案:B公司申請對C公司的付款請求的合同糾紛仲裁案
2009年初, B公司與C公司訂立《零部件采購合同》,約定C公司向B公司采購發動機系統中的某總成裝置產品。同年10月,C公司對B公司提供的自動張緊裝置出具認可報告,主要內容為:“1、任務:對B公司生產的自動張緊裝置進行首批樣件認可。該認可適用于C301所有車型及后續車型。2、簡要結果:尺寸、材料、性能、道路試驗符合要求。C公司予以最終樣件認可。”
之后,雙方有效履行合同,且陸續簽訂多份同類產品的采購合同。
2013年,雙方簽訂《質量保證協議》及補充協議,一是關于零部件質量索賠條款約定:
“1、供應商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及C公司規定的質量擔保相關規定實施質量擔保。
2、對于供應商向C公司供應的合同零部件(含備件),在規定質量擔保期內,出現零件質量問題時,C公司將向供應商實施索賠。當索賠發生時,經C公司質量部確認為供應商責任的,索賠費用由C公司財務部從供應商貨款中扣除。如有異議,供應商應在收到索賠發票及清單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C公司質量部提出再確認申請,同時出具準確的證據,經C公司質量部組織確認后,依據《確認結果報告》執行索賠。
3、售后索賠件全部返回C公司質量部,供應商按照相關規定領取索賠件,逾期一個月不領取,C公司質量部將對售后索賠件進行銷毀處理”。
二是關于車輛召回的索賠條款約定:“由于供應商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退、換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應商承擔。C公司向供應商進行故障件索賠追償時,同時向供應商提供索賠件的基本信息(電子版)。售后索賠追償款從供應商貨款中扣除,C公司財務部按‘索賠追償金額’向供應商開具索賠發票。供應商應按C公司規定的取件時間到C公司索賠庫領取索賠件。逾期10個工作日不領取,C公司將對售后索賠件進行銷毀處理,并視為供應商對售后索賠無異議(無索賠異議申請的權利),將按《索賠管理流程》進行正常的索賠追償。”
2013年底開始,C公司多款汽車發動機發生異響問題,和B公司進行原因分析,初步判定是B公司總成質量問題所致, B公司同意對總成產品持續進行整改。期間,C公司陸續向B公司開具26筆索賠單及對應14份索賠發票,合計總金額700余萬元,并從對B公司的應付貨款中予以抵扣。
2014年7月,B公司發郵件給C公司稱:“因多番溝通后我司均無法有效解決異響問題的超額索賠,因索賠金額較大已嚴重影響我司資金運轉,申請暫停索賠額扣款,在問題未清楚之前也不再開索賠發票。”
2014年12月,B公司通過郵件發送故障分析過程報告、原因確認分析及控制報告,認為:異響常見是由于皮帶的對齊度不好造成的,而該原因是總成中的張緊臂(筆者注:即A公司提供的某ADC12型號鋁合金壓鑄件)的內孔在去毛刺過程中產生局部打磨損傷,造成局部孔徑偏大且不規則,導致張緊臂與其它零部件配合異常。在正常情況下,鋁壓制模具生產幾千件后應回到磨具生產商處做回火處理,在我們開始生產的時候,由于工期緊沒有處理,以至于張緊器磨具內孔有多次裂紋,所以,生產出的張緊臂內有打磨現象,磨具也有打磨現象。
2015年1月,C公司因B公司改進后的自動張緊總成裝置仍有異響和斷裂現象,故通知暫停使用B公司的產品。
2015年4月,B公司向C公司采購部發出聯系函:“由于貴司已停止使用我司供應的自動張緊產品,我司下周開始處理自動張緊產品的相關磨具、工裝夾具等,如有異議,請于本周內給出答復意見。”
2015年12月底,B公司向J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C公司向其支付應付貨款約950萬元;C公司則提出仲裁反請求,裁定B公司向C公司支付索賠款約930萬元。
該仲裁程序持續近三年,直至2018年11月,J仲裁委員會方作出裁決:1)B公司履行了承攬合同義務,在車輛使用中出現發動機異響問題后,當事人雙方都提出了改進意見,C公司召開的發動機漲緊輪異響售后專題研討會、輪系異響質量改進項目匯報會,確定造成輪系異響是漲緊輪系統阻尼過小。B公司也針對漲緊輪斷裂分析結論為“整個制程工藝均符合工藝要求,故漲緊輪產生斷裂并非發生在生產過程中”的結論。雙方上述行為是對發動機異響問題的原因分析提出的改進意見和措施,均未確定發動機異響是B公司提供的漲緊輪生產質量問題。C公司在未經質量部確認供應商提供的零部件存在質量問題時,以索賠明細表清單中記載的事項向B公司行使索賠追償權,扣除B公司的貨款,不符合《質量保證協議》第六條的約定。但根據《質量保證協議》第六條“索賠費用從供應商貨款中扣除如有異議,供應商應在收到索賠發票及清單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C公司質量部提出再確認申請”的約定,B公司在收到索賠發票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向C公司質量部提出再確認申請,故推定B公司認可C公司開出的發票上記載的索賠金額承擔責任。綜上,C公司應付貨款約950萬元扣除B公司認可承擔索賠發票記載的索賠金額700余萬元后,仍應給付貨款230萬元。
本案中,B公司看似勝利了,但取得了一個啼笑皆非的結果:其未被認定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所以C公司應全部支付所欠貨款,但之前被C公司通過質量索賠程序扣除的700多萬貨款卻拱手相讓了,原因竟然是自己的業務流程瑕疵,即在收到C公司的索賠發票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向C公司質量部提出再確認申請,而更苦笑不得的是,B公司承擔的700多萬元既然并非基于質量原因,其自然也就無法向A公司主張該經濟賠償。
汽車行業供應商對B公司多抱以同情理解的態度。在供應鏈關系中,在產品質量原因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持續得到客戶的訂單,供應商只能選擇同意配合客戶的要求,在質量原因明確之前先同意客戶的索賠扣款。筆者建議:在這種情況,供應商應向客戶發出郵件表明,在質量原因明確之前暫同意采購方索賠扣款,但最終責任承擔以實際查明原因后雙方協商為準。這封郵件,無論客戶是否回復確認,都對供應商有很好的保護作用。
筆者就本案再做一個假設,假如B公司不那么積極抗辯質量問題不存在,或承認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畢竟其在對C公司的郵件中已經承認壓鑄件零部件存在不符合圖紙尺寸的問題,J仲裁委也可以裁定B公司對C公司承擔質量賠償責任,而在第一案中,司法鑒定已確認A公司的零部件不符合圖紙要求,依據相關的司法判例,在質量問題原因不能明確的情況下,A公司的零部件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除非A公司有充分證據排除,否則應認定A公司對產品質量責任;通過以上操作,B公司對C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后完全可以再向A公司主張以獲得賠償。所以,筆者建議:通過合法自認,供應商被裁決承擔質量賠償后再向下級供應商主張也可能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途徑,另外或許還能繼續維持和客戶的業務關系。
但B公司若這樣做也會產生另一個風險,即C公司的索賠將最終導致A公司破產,在A公司破產之后,B公司只能獨自承受C公司后續更大金額的索賠,同樣進入破產。筆者猜測,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已經預見索賠致其破產的可能,所以在裁決結束前便決定主動將B公司破產清算,來個“金蟬脫殼”,同時B公司堅持無質量問題的抗辯,起碼保證了A公司的經濟利益,這是一種微妙的利益權衡。
另外,在本案中,一方面,B公司既已被認定其總成產品并不存在質量問題,而仲裁委又認定其對C公司700多萬元索賠金額構成認可,則B公司完全可以提出重大誤解的抗辯要求撤銷;而另一方面,B公司已在給C公司的郵件中承認其總成中的張緊臂壓鑄件的孔徑尺寸存在質量問題,卻未被仲裁委認定對汽車發動機異響和零部件斷裂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這其中原因,甚是疑惑。
第三案:B公司的破產清算案
在上述第二案庭審已結束并即將作出裁定前一個月,即2018年10月,B公司的母公司以B公司不能清償對其到期債務為由向W法院申請對B公司進行破產清算,W法院在13天后即作出裁定受理該破產清算申請。W法院效率之高,實為中國司法實踐之罕見。
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作出此“丟卒保車”的舉動,在當時情況下也確屬明智之舉。筆者建議:汽車行業產品批量大,且涉及人身安全,故對零部件質量要求極高,一旦發生質量事故,質量成本較高。為了分散成本承擔風險,企業家在汽車零部件生產主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外,還應設立關聯公司,以此將質量責任風險限制在零部件生產企業主體中,而企業家可以通過關聯公司采用進行多種形式的交易以享有或者獲得投資收益,并在發生汽車召回等巨額索賠時避免受到牽連。
*因內容涉及系列敘述過多,不便閱讀,故分文發布及閱讀,后面內容包括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案、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等,敬請關注。

管興武 律師
(中華壓鑄網特聘法律顧問、汽車行業采購和供應鏈法律事務專家)
執業于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具有企業管理碩士,法學、經濟學雙本科教育背景;曾長期在通用電氣醫療系統(GE)、采埃孚-天合汽車集團(ZF-TRW)等著名企業從事國際和國內采購管理工作,在ZF-TRW工作期間任職亞太區壓鑄件采購經理多年,迄今從事企業相關法律工作近10年,擁有豐富的公司和企業法律工作經驗;管興武律師在汽車行業內的合同糾紛預防和訴訟代理上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熟悉汽車行業質量體系要求,對銷售和采購合同中的實踐操作細節具有深刻和獨到的把握,已代理汽車行業內的企業成功處理多起采購商和供應商的合同糾紛,并能結合法律技能指導企業做好法律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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