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白銀出口管理辦法》(外經貿管發〔1999〕第702號)的有關規定,商務部現公布《2005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以及年審申報程序(以上均不含外資企業)。
2005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如下:
一、生產企業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2年(含)以上;
(二)西部地區生產企業年產白銀30噸(含)以上,其他地區生產企業年產白銀50噸(含)以上,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三)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第2款相關標準;
(四)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須提供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本年度檢測報告;
(五)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上一款要求;
(六)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七)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且用戶對其產品質量投訴率為零;
(八)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并提供由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明;
(九)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須提供與質量認證部門簽訂的質量體系認證合同,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質量體系認證工作;
(十)近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5年(含)以上;
(二)有近3年從事白銀制品及相關有色金屬(銅、鉛、鋅、銻、黃金等)的經營業績;
(三)西部地區外貿流通企業年進出口額5000萬美元(含)以上,其他地區外貿流通企業年進出口額1億美元(含)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并提供由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明;
(五)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須提供與質量認證部門簽訂的質量體系認證合同,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質量體系認證工作;
(六)近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對于外貿流通企業出資并控股生產企業的工貿結合型公司,可按生產企業相關標準核定。
對于在同等條件下,通過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認證、產品在國際市場注冊商標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