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4〕100號
關于加強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自1996年4月1日我局等五部門聯合頒布《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環控〔1996〕204號)以來,對加強廢物進口管理,防止境外廢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非法進口廢物以及由此導致的污染事件仍時有發生;倒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以下簡稱“進口廢物”)及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現象比較嚴重;部分地方環保部門在進口廢物的審查中違反規定、把關不嚴的情況仍然存在;部分省市進口廢物的實際進口量與批準量存在較大差距的現象仍較普遍。為進一步加強進口廢物的環境管理,規范進口廢物的審批,杜絕倒賣等違法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環辦〔2003〕61號、環發〔2003〕69號、環函〔2004〕344號文件的規定對加工利用單位的進口廢物申請進行審查,各省級環保局(廳)按照進口廢物的管理程序,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單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實際生產狀況后提出加工利用單位的年度審批總量的建議報我局核準,各省級環保局(廳)的建議批準量原則上不超過各加工利用單位上一年度的實際進口量。
2、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加強對進口廢物的監督管理,對加工利用單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況、污染防治措施要開展經常性檢查。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限期整頓,落實治理措施。
3、加強對廢物進口口岸地的管理,廢物進口口岸的審批實行就近原則,每份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對應的進口口岸為一個。沿海省市的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不得批準通過外省市口岸進口,內地省市的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不得批準通過廣東、浙江口岸進口廢物。
4、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2004年第55號公告的規定,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下列7種廢物:(1)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廢料(26190000);(2)廢汽車鋼鐵壓件(72044900.10)、以回收鋼鐵為主的廢五金電器(72044900.20);(3)沉積銅(泥銅)(74012000);(4)以回收銅為主的廢電機等(包括廢游戲機)(74040000.10);(5)以回收鋁為主的廢電線等(76020000.10);(6)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89080000);(7)含五氧化二釩大于10%的礦灰及殘渣(26209990.10)。
此前我局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污控進口廢物審批通知
抄送: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辦公廳,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