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2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今后對所有境外投資包括新建、收購、參股項目及增資、再投資項目,將不分企業所有制,不分資金來源、投資形式和方式,都需按發改委近日新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進行核準。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是今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發布實施。
據了解,與以往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相比,《核準辦法》減少了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準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下放了權限,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準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準,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是境外投資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的唯一合法依據。項目單位可憑項目核準文件,依法申辦外匯、海關、出入境和稅務等方面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