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91在线播放,国精品一区二区,最新日韩欧美,亚洲精品看片

 
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政策法規 » 正文

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12-24
核心提示: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公告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6號

       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06號

       【發布日期】2009-12-24

       【實施日期】2009-12-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中國大陸產業是否遭受了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9年5月5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被調查產品名稱: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

       化學分子式:C4H10O2

       化學結構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種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于生產四氫呋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Resin)、涂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于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國際丁醇公司4.5%
  (InternationalDiolCompany)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13.6%
  (AllOthers)

       臺灣地區公司

       1.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
  (DAIRENCHEMICALCORPORATION)

       2.臺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
  (TCCCHEMICALCORPORATION)

       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8%
  (NANYAPLASTICSCORPORATION)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13.6%
  (AllOthers) 

 

 

中華壓鑄網

線上服務:資訊,訂單,人才,行業報告

線下服務:會展,考察,培訓,技術咨詢

ID:cndcyz

中華壓鑄網公眾號

國內壓鑄行業頗具影響力一站式服務平臺

 
[ 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付款方式 | 使用協議 | 聯系方式 | 網站地圖 | 網站留言 | 廣告服務 | RSS訂閱